开放共享

管理文件

数据安全防护与智能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对外学术交流资助办法(2023年试行)

  • 时间:2023-08-14
  • 来源:
  • 作者:
  •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防护与智能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扩大实验室学术影响力,实验室鼓励学术骨干、技术骨干开展合作与学术交流,为规范资助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交流基金,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及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学术活动的行为进行审批和资助,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审核实验室固定成员/学生学术活动的经费申请和预算。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学术活动只限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领域相关的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境内地区性研讨会不予资助。

    第四条 参加境内和国际CCF-B类以上学术会议,申请资助者须持有会议正式邀请函,所提交学术论文被接受,且所接受学术论文第一/第二署名单位为四川大学数据安全防护与智能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Data Protection and Intelligent Manage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Sichuan University)。同等条件下,被接受作大会学术报告或论文被编入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者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 同一人参加境外学术会议每年原则上最多资助1次,邀请方提供国际旅费的或参加境内国际学术会议不受此限。

    第六条 同一研究成果,原则上最多资助1人次。

第三章 资助额度与要求

    第七条 参加境内学术会议,每年资助10人次,每人次不超过5000元,凭会议正式通知和发票报销。

    第八条 参加境外学术会议,每年资助5人次,每人次不超过30000元,申请人须提交正式邀请函和预算说明,由实验室办公室讨论批准后凭发票报销。

    第九条 由本资助办法资助的学术活动,在大会报告时,须注明实验室信息。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者在学术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内填写《参加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附件1),资助表格请从本实验室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表填写完整后提交实验室办公室,由实验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申请通过后,在学术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凭发票报销,超出报销额度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所有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者,在报销会议经费时,须提交会议论文(正本)和出席会议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含参会照片)各一份,由实验室办公室存档并供实验室网站刊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邮编:610065 Copyright©2002-2023四川大学版权所有